大竹县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考核测评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于:2008年09月05日 文章点击数:15637 【打印】
为了依法开展好考核工作,保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取得实效,在整个组织实施过程中,大竹县人大常委会着重抓了四个环节:
一、科学制定《考核实施细则》。科学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考核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大竹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反复斟酌和研究,从法律依据、目的意义、主体对象、基本原则、组织领导、程序方法、奖励惩戒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具体的规定。具体内容可概括为:
一种对象:履职考核的对象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法庭庭长、副庭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不包括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种形式:履职考核工作分年度和届期两种形式,分别在年末和届末进行。
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二是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三是坚持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原则。
四种方式、四个等次:四种方式为,向常委会呈交书面述职报告;向常委会作履职报告,并接受测评;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四个等次就是在考核测评中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五个内容:考核测评的主要内容有,1、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2、依法行政,服务于民,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3公正司法,秉公办案的情况;4、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廉洁从政的情况;5、执行人大决议、决定,按规定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处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六种惩戒方式:对考核测评结果为不称职者,针对具体情况依法运用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免职、撤职等6种方式予以惩戒。
二、认真充分准备。一是及时召开测评动员会。在测评会召开前一个月,召开测评工作动员大会,及时向测评对象讲明开展履职测评的法律依据、目的、意义,要求测评对象认真做好履职报告的撰写和履职陈述的准备。二是严把履职报告审查关。要求测评对象在认真学习宪法和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基础上,对照检查自己贯彻执行情况,认真撰写履职报告。履职报告的内容要回顾总结本人被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以来履行岗位职责及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反映自己的工作。履职报告初稿形成后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和常委会联系领导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定稿。对于定稿后的履职报告必须于会前10天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收集到的履职报告汇编成册后,于会前5天分送到测评人员手中,供他们提前审阅了解。
三、精心组织实施。组织召开测评大会,测评大会注重体现三个特点:一是广泛性。邀请了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的领导和部分人大代表共8位同志参与测评,体现考核测评人员的广泛性。二是规范性。整个测评工作严格按照《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三是公平性。每位被测评人员均现场作履职陈述,陈述一律脱稿进行,时间不超过5分钟。在测评方式上采取无记名投票,并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现场测评。对于测评结果现场进行公布,保证了这次履职考核测评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强化考核实效。一是建立了考核人员履职考核档案,将考核人员的述职报告、测评结果载入该档案,并作为届末评选优秀公务人员的重要依据。二是将测评结果及时报送县委,作为县委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三是根据考核测评的不同结果,由分管联系领导和人代工委与考核对象沟通交流,肯定成绩,寻找差距,增添措施,推动工作。
效果和启示
一是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自觉性得到进一步增强。全体组成人员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代表人民行使的。如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对人民不负责任,就是缺位、不作为或乱作为。二是“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大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作为“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就是向人民群众负责,就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三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得到进一步加强。通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考核工作,探索出了一条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监督的有效途径,进一步使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赋予的,就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认真行使,为群众谋利益,为社会谋福祉,自觉将权力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四是人大监督渠道得到了进一步拓展,人大监督职能得到了有效发挥。开展履职测评,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与监督权有机结合,既拓宽了人大监督渠道,创新了监督手段,又有利于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实现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任中、任后的全方位监督,有效增强了人大的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