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于:2018年06月14日 文章点击数:8904 【打印】
第八号
《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已经2018年2月28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
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
(2018年2月28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莲花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莲花湖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莲花湖湿地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莲花湖湿地保护范围由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周边保护区。
第五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莲花湖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处置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
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负责莲花湖湿地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莲花湖湿地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莲花湖湿地的义务,对侵占湿地资源、破坏湿地环境等行为有投诉、举报、制止的权利。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经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经批准的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条 周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莲花湖湿地;
(二)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