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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颁布全省首部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地方性法规

作者:本站讯 城环资委 图 张永久/报道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于:2017年12月21日 文章点击数:3710 【打印】

    12月15日,《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该《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统计,目前达州市已有6个村落成功列入国家级传统村落名录,26个村落进入省级传统村落名录,21个村落正申报国家级传统村落。
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兵介绍,目前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规划编制、保护和利用等均没有法律明确界定,在保护利用方面,传统建筑及构件的修缮专业性较强,技术要求高,规划编制和整治方案设计需要特定的要求和专业的监督管理。目前,仅国家级传统村落有国家拨付的相关补助资金,省、市财政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没有专项经费,难以对传统村落形成常态化管理和保护。为防止和避免国家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永久的“文化遗憾”,《条例》的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条例》共6章40条,对市级或者县级传统村落的申报和认定、规划编制、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申报县级传统村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市级传统村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年内组织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
    《条例》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第一责任人及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细化到基层。对传统村落如何保护与利用,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编制、日常管理、修缮维护和风貌打造等所需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采取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或者租用传统建(构)筑物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保障后续发展方面,《条例》鼓励、支持传统村落与周边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整合利用,优先安排产业发展项目,将传统村落打造成乡村体验、文化创意等产业基地;鼓励传统村落的村(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传统建(构)筑物、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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