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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于:2017年08月11日 文章点击数:8470 【打印】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欢迎全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817日前通过电子邮箱、信函或者传真将建议和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注明本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电话:0818--2376558    传真:0818--2371145

通讯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达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413室收(请在信封上注明《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建议)。

邮箱463803435@qq.com

特此公告

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811

 

 

 

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二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莲花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莲花湖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莲花湖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莲花湖湿地保护区由达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周边保护区。核心保护区是指莲花湖湿地保护生态绿线范围内的区域,周边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以外至第一层山脊分水岭的汇水区域。

第五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通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莲花湖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

第七条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莲花湖湿地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莲花湖湿地的义务,对侵占湿地资源、破坏湿地环境等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条  周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砂石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擅自采砂(石)、取土、开荒、揭取草皮;

(四)擅自损毁林地、绿地、树木花草;

(五)捕捉、猎杀野生动物,捡拾鸟卵,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六)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焚烧垃圾、秸秆及其他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围垦、填埋、占用莲花湖湿地水体;

(二)擅自修建建(构)筑物、设置广告标牌、安装铺设管(杆)线等;

(三)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

(四)损毁、盗窃、侵占公共设施;

(五)修建坟墓;

(六)机动车辆通行,湿地游览、作业、管理、执法、应急等车辆除外;

(七)非机动车辆在骑游道外骑行;

(八)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九)炸鱼、毒鱼、电鱼、钓鱼,擅自网鱼,使用网箱、拦网等进行水产养殖;

(十)清洗车辆或者在水体清洗储存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

(十一)使用燃油机动船舶,作业、管理、执法、救援等船舶除外;

(十二)擅自使用橡皮艇等船舶、浮具;

(十三)游泳,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

(十四)本条例第十条禁止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应当建设污水收集体系,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污水收集管网,由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入网的,应当建立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保护区内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配备相应设施,及时处置垃圾。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莲花湖湿地资源,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并兼顾防洪、抗旱等功能需要。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的旅游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十五条  核心保护区内只能修建与湿地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功能性配套设施和景观设施。

第十六条  周边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距离常年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得少于100米,本条例施行前已规划批准的市级重点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防治污染和水土保持措施;因施工造成水体污染、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的,应当及时治理或者恢复。

第十八条  因莲花湖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需要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等,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莲花湖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处理莲花湖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达州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城管执法、旅游等部门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通川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莲花湖湿地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与达州市通川区莲花湖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待定),承担莲花湖湿地保护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莲花湖湿地保护区勘界立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界桩。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文明经营,不得乱搭建设施、乱摆摊设点。

第二十三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严格控制核心保护区内的船舶数量,对船舶实施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莲花湖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定期监测,建立档案。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治理。

第二十五条  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莲花湖湿地管理、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征得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二十八条  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进入莲花湖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莲花湖湿地管理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达州市或者通川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恢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一)焚烧垃圾、秸杆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置广告标牌的,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修建坟墓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乱搭建设施、乱摆摊设点的,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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