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达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欢迎全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10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箱、信函或者传真将建议和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注明本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电话:0818--3090203 传真:0818--3090202
通讯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达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408室收(请在信封上注明《达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立法建议)。
特此公告
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达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区域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市场吸引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率先依法加大改革力度,发挥引领作用,为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有益经验。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亲清政商关系交往行为准则,增强主动服务意识,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依法履职,勤勉尽责。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与南充市、万州区、开州区等毗邻区域的协同联动,促进资源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共同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对标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年度计划,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创新,优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监管。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保障市场主体诉求得到及时回应和处置。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大对破坏营商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成效经验进行宣传推广,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亲商利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加强对市场主体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非本市居民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涉及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违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情形的,有权向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市场主体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业用地管理模式,健全产业用地多主体多方式供给制度,依法可以采用以固定期限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用地和低效用地,积极探索推广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工业用地快速办理、节约集约用地等改革经验。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供应保障,发挥天然气气源地及清洁能源基地比较优势,积极主动争取用气用电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畅通市场主体融资渠道,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一)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动产、知识产权、股权、保单、订单质押以及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担保形式,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二)支持金融机构减少融资中间环节,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贷款利率;
(三)鼓励金融机构依托投融资数字化平台,对大数据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优先提供各类创新型信贷产品;
(四)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和普惠型贷款补偿机制;
(五)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费率,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六)依法培育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融债,支持市场主体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
(七)其他融资引导措施。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四川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严格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做出以下失信行为:
(一)因换届、机构职能调整或者责任人更替等原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拖欠或者变相拖欠市场主体各类应收账款;
(三)不予拨付、迟延拨付或者差额拨付各类应当拨付的涉企政策资金;
(四)其他失信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加大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力度,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以及督促整改、责任追究、补偿救济等方式,纠正政务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化解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协调联动机制,一企一策、动态销号、限时督办,集中协调解决涉及权益纠纷、债权债务、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环保消防等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接国家、省、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重大科技项目,对经评估具有重大产业化前景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战略发展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建立健全达州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网络管理平台,扩大市域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面向民营企业的开放度、覆盖面。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远程异地评标等方式,实现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涉企保证金。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缴纳涉企保证金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体系应当标准化、规范化,实行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全市同一办理标准、线上线下同一服务标准。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
市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应当明确事项名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内容。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不得含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受场地限制、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除外。
政务服务实行“一窗分类办理”,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集成服务,实现让市场主体“只进一次门、只接触一个窗口、只跑一次路”。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后补”机制,制定并公布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办理事项申请,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先予收件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等。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并将承诺书、履约践诺的相关数据信息归集至统一平台。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的集约建设、互通联动,充分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不断提高“一网通办”能力和线上办结率。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管理平台,实现行政机关涉企信息互通共享。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务数据管理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办事节点、证照临期、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提醒服务,采取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社交平台、电话、短信或者人工上门等方式,为市场主体及时办理手续、提前获知信息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企业登记档案管理机构,由承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权限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登记档案,保障企业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为查询市场主体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惠企政策网络平台建设,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服务专窗”,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和申报指南,建立惠企政策辅导机制,提供惠企政策统一发布、智能匹配、精准推送、免申即享等服务,推进惠企政策应知尽知,快速兑现。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对其制定的惠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全过程效率革命各项工作要求和奖惩措施,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破解项目建设卡点堵点难点问题,加大在线全流程监督,加快重大项目实施进程。
第二十六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入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办结”。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物流、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应当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推行公路、铁路、江运和海运等多式联合运输一单制改革,降低市场主体跨境贸易运营成本。
鼓励物流企业依托物流园区对不同行业分类开通物流专线,减少物流转运环节,降低市场主体物流运输成本。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提前提供环境影响评估政策咨询和帮扶,全程跟踪对接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对涉及多个子项目的工程,应当帮助指导识别工程整体环境影响评估等级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刺激消费力度,出台扩大消费政策措施,清除废止制约消费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促销活动审批流程,为市场主体经营促销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大中专院校设立与本地产业发展相关的专业学科、研究机构,建立校企订单式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畅通企业进院校、院校学生进企业渠道,每年度开展企业进院校宣传推介活动,解决企业用人难问题。
工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得荣誉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表扬奖励。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推进信用修复制度,将信用修复的标准、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布。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个部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以及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清单。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引入第三方开展营商环境满意度调查,实现评价、核查、通报、整改、回访、监督、问责的闭环管理体系,并将结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为主的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代表调研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给予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创新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四川省和本市发展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