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达州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结合我市实际,牵头组织起草了《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草案)》。现就决定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欢迎全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7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信函等方式将建议和意见反馈至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并注明本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电话:0818—3090202
通讯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达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408室收。
邮箱:444055649@qq.com
特此公告
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草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和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达州提供法治保障,现就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以下简称“三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依法治市,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重要作用
(一)把握地方性法规法定地位。本决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达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施行的条例、办法、决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是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重要依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明确地方性法规实施职责。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以下简称“各级人大”)要切实做好推动地方性法规的“三入”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应当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法定职责。
二、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格局
(三)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各级人大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将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问题,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按照党委的部署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法规实施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有效推进。
(四)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充分认识党领导立法的战略意义,全面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各级人大要加强统筹协调,将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推动上述机关建立“三入”工作长效机制。
三、坚持依法行政,持续推动地方性法规高效执行
(五)健全行政执法机制体制。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执行地方性法规,健全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地方性法规公布后,负责具体实施的工作部门要及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确保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对在地方性法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六)完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制度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制定;未明确制定期限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配套制度通过后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逾期未作出配套制度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地方性法规未要求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可以根据执法实际情况,按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制定配套文件、规范和标准,加强规范引导,提升执法效果。
(七)建立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原则上每两年应当收集汇总所属行政机关执行现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报告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提出立改废释和相关工作建议。
(八)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作为法治建设考核指标,并将法规内容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考法重要内容,完善行政执法考评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对于不作为、慢作为、失职渎职、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坚持公正司法,始终保证地方性法规正确适用
(九)充分发挥监察监督作用。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地方性法规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地方性法规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追责问责。
(十)切实拓宽司法适用广度。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积极主动地执行、适用地方性法规,扩展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领域,弥补上位法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不足。
(十一)注重司法实践问题处置。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注重研究适用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涉及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案件调研分析,发现存在共性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十二)健全法律监督反馈机制。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衔接,对在工作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五、坚持广泛宣传,大力营造地方性法规普法氛围
(十三)全面实行普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大地方性法规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寺观教堂的工作力度。
(十四)强化理论学习系统性。有关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各级党政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建立健全学法和考法制度体系,在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要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进行学习和测试,各级人大应当将法规内容列入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十五)提高尊法守法自觉性。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学习、遵守和运用地方性法规,全面提高对地方性法规的知法用法能力。全体市民要自觉学习、遵守地方性法规,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增强人民群众遵守地方性法规的自觉性。
(十六)丰富宣传形式多样性。健全立法、执法、监察、司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体系,使人大立法、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和裁判、法律监督、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广大公民宣传普及地方性法规的过程。有关机关要采用丰富多采、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法治达州”一月一主题活动、国家宪法日等各种纪念日,广泛开展地方性法规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发布法规文本、解读法规内容、开辟以案说法专栏、开展新闻监督等形式加强地方性法规宣传监督。
六、坚持监督指导,有力保障地方性法规全面实施
(十七)完善“三入”工作机制。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各级人大要加强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统筹协调,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纳入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有关机关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方案,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
(十八)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各级人大要加大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探索建立市县联动执法检查机制,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联动检查、联合审议、联名反馈的“三联”工作机制。
(十九)及时推动立改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机制,通过分析地方性法规中各项条款设计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客观地评判其综合效应,增强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实效和立法质量。定期开展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或者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清理,对与中央精神、法律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十)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人大代表“家、站”等阵地作用,通过建言献策、工作监督、工作评议、示范带动、普法宣传等方式,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落到实处,带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及时有效收集、处理和反馈人民群众诉求,确保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