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大:扎实开展履职测评 切实强化任后监督

近年来,渠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结合,不断探索、持续完善干部任后监督机制,切实强化干部任后监督成效,有力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主动履职、有效履职。

一是完善履职考核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渠县实际,修改完善《渠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考核细则》,建立“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渠县辖区内垂管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覆盖履职测评常态化机制。


二是严格考核测评程序。测评前,由渠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牵头开展专项调研,通过听取汇报、会议座谈、查阅资料等形式,了解被考核对象依法履职和接受人大监督的情况。述职测评时,采取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形式,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被测评对象的履职情况报告,结合调研和平时所了解的具体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被测评对象红脸出汗、如坐针毡,真正做到了真述实评、不走过场。

三是强化测评结果运用。测评结果汇总后进行现场公布,测评结束后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将测评结果报告县委并向“一府一委两院”和党委组织部门通报。同时对于个别测评结果满意率低、不满意率高的考核对象,由常委会主任进行提醒谈话,帮助其改进工作。不满意率高于50%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考核对象进行谈话并责成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结束后,考核对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并再次接受测评。若不满意率仍然高于50%的,县人大常委会向县委提出启动免去该考核对象职务程序的建议。

2015年以来渠县人大常委会已连续7年开展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考核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