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2017818日,达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再次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欢迎全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112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信函或者传真将建议和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注明建议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电话:08182376558  传真:0818--2371145

通讯地址:达州市永兴路2号,达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413室收(请在信封上注明《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建议)。

邮箱:463803435@qq.com

特此公告

                        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1019

 

 

 

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莲花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莲花湖湿地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莲花湖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莲花湖湿地保护范围由达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周边保护区。

第五条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莲花湖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城管执法、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

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由达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莲花湖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莲花湖湿地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莲花湖湿地的义务,对侵占湿地资源、破坏湿地环境等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经达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莲花湖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条  周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砂石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擅自采矿(砂、石)、取土、开(烧)荒、挖塘、揭取草皮;

(四)擅自损毁林地、绿地、树木花草;

(五)捕捉、猎杀野生动物,捡拾鸟卵,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六)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焚烧垃圾、秸秆、落叶及其他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围垦、填埋、占用莲花湖湿地水体;

(二)擅自修建建(构)筑物、设置广告标牌、安装铺设管(杆)线等;

(三)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

(四)损毁、盗窃、侵占公共设施;

(五)修建坟墓;

(六)机动车辆通行,湿地游览、作业、管理、执法、应急等车辆除外;

(七)非机动车辆在骑游道外骑行;

(八)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九)炸鱼、毒鱼、电鱼、钓鱼,擅自网鱼、捕捞其他水生生物,使用网箱、拦网等进行水产养殖;

(十)清洗车辆或者在水体清洗储存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

(十一)使用燃油机动船舶,作业、管理、执法、救援等船舶除外;

(十二)擅自使用橡皮艇等船舶、浮具;

(十三)游泳,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

(十四)本条例第十条禁止的行为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保护范围内应当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污水收集管网,由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入网的,应当建立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保护范围内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配备相应设施,及时处置垃圾。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莲花湖湿地资源,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并兼顾防洪、抗旱等功能需要。

第十四条  保护范围内的旅游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十五条  核心保护区内只能修建与湿地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功能性配套设施和景观设施。

第十六条  周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距离常年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得少于100米,本条例施行前经达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达州市莲花湖湿地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的拟建建筑物除外。

第十七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防治污染和水土保持措施;因施工造成水体污染、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的,应当及时治理或者限期恢复。

第十八条  因莲花湖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致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负责莲花湖湿地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