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征求《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2015年12月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达州等13个市州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推动法治达州建设,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人大拟制定《达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公告于后,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1月30日17:00前反馈至市人大法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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