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来我市开展立法调研

   

    4月14—1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田万国一行赴我市开展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立法调研和关于生态保护补偿地方立法前期调研。调研组实地考察了达钢甲醇生产车间、发电厂,详细了解企业节能情况,并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政府、万源、宣汉人大政府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胥健,副主任杨佳鹏、刘元成,市政府副市长胡杰、洪继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陈绪科等陪同调研。

    座谈会上,针对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修订,胥健指出,达州是传统工业大市,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全社会节能意识,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在具体的条例修订中,建议:一是明确立法导向。适当增加部分强制性、刚性条款,使节约能源由过去号召性、倡导性向刚性约束转变。二是严格节能标准。标准要严,社会公知,以便监督执行。三是分类规范节能。对新开能耗大的企业要有严格的准入条件规定,对已成型生产的高耗能落后企业也要有节能硬性规定,如采用关、停、并、转等手段依法强制淘汰、整治一批。四是能耗信息公开。定期公布能耗情况,既包括重点耗能企业名单,也包括它们的能耗情况,以便社会监督。五是支持节能技术材料更新。增加扶持、引导、激励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条款。六是理顺执法监督体制。执法主体部门应把监管与审批等职能分开,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胥健强调,用法律法规保护油气开发和生态保护具有战略意义。一是必要性。天然气是四川三大战略资源之一,立法规范油气开采及生态保护非常必要。二是长远性。达州是全国三大整装气田之一,现在的天然气及未来的页岩气开采都需地方性法规来规范。三是特殊性。达州气田具有高压、高硫、高产的特性,安全压力极大,急需法律规范。四是成熟性。十八大再次强调生态文明,环保法、水土保持法等上位法也有相关规定,国内也有相关经验,立法时机已趋成熟。建议:1. 立法命题。要突出油气开发,建议确定为《四川省油气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条例》,更具针对性。2. 立法取向。一要规范开发、保护资源,二要安全开发、保护生态,三要共同开发、实现共赢。3. 执法主体。因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建议明确发改委为执法主体单位。4. 主要内容。要包含油气共同开发机制,开发企业应就地注册、就地登记、就地纳税,浅层气、页岩气可入股共同开发;要有天然气资源就地转化机制;要有应急体系建设,包括消防、医疗卫生、应急道路建设等体制机制;要有基础设施投入建设机制;要明确生态补偿机制,充分考虑地貌、地下水、环境容量等多方面因素;要呼吁争取国家财政补偿转移支付相关政策。工作方法上建议省人大组织相关方面到陕西、海南等地考察了解情况,并对有据可依的进行首选突破。

    田万国在讲话中指出,这次调研,通过实地查看和听取大家的真知灼见,对于节约能源法条例修订的目的、节能标准等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省人大在修订过程中将认真吸取大家的意见,让条例更加完善,更加切合实际。对于生态保护补偿,省人大既是办理议案,也是课题研究,此次调研对于立法的必要性、地方立法的基础与条件、困难和特殊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希望达州组织人员进一步深入调研,加强与省人大及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走出去引进来,形成条例草案,与省上共创。省人大法工委也会将本次课题报告及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